2022.05.27
其他
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第二次修訂
中華民國111年6月11日檢視
第一條: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員代表之人數,按當年度8月31日(含)前已完成繳納當年度會費會員人數決定之,每二十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。人數超過十人(含十人),未達二十人者,得選一人。
第三條: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分區辦理,執業護理人員依其執業所在地配置,未執業護理人員依其通訊地址,劃入下列分區辦理。
(一)台北市
(二)北 區:新北市、基隆、新竹、桃園、苗栗五縣市及金馬地區。
(三)中 區:台中、南投、彰化、嘉義、雲林五縣市。
(四)南 區:台南、高雄、屏東、澎湖四縣市。
(五)東 區:宜蘭、台東、花蓮三縣市。
所劃分各區之縣市名稱,依政府公告修正。
第四條:會員代表之選舉人及被選舉人,以本會會員為限,但受停權處分,尚未復權者不得為選舉人或被選舉人。
第五條: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。連選得連任。
第六條: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,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。
第七條: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,應行補選,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八條: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,並由本會理事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,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。
第九條:會員代表之選舉票,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。
第十條: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,三日(含)內送達本會彙整,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一條: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: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,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